来源: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5-08 点击:77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纯粮液
(一)抽检基本情况。标称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纯粮液(生产日期/批号:20140822),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武汉市盘龙酒厂主动召回了106瓶(53公斤)纯粮液酒,召回的106瓶已监督销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武汉市盘龙酒厂暂停生产纯粮液,并作出行政处罚(陂市监处字〔2018〕38号)如下: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纯粮液”白酒106瓶;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1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酒精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的酒存放年份较长;二是保存不善,密封不严;三是生产中搅拌不匀,出厂检验不到位等。主要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质检人员学习培训,提升检验人员能力;二是全面检查车间生产设备,定期维修更新;三是在生产过程中加长搅拌时间,使其充分搅拌均匀,并延长储存时间,让酒质更加稳定等。目前,武汉市盘龙酒厂已整改完毕,并通过黄陂区局的现场核查,生产的产品经复查检验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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