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20 点击:11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纯粮液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于2017年12月28日在宁波高新区沧海路1号对标称武汉盘龙酒厂生产的纯粮液(生产日期/批号:20140822)进行了抽样,其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911700000729”,结论为不合格。
(二)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该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批次的酒共生产144瓶,已销售38瓶,企业库房无库存。
(三)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召回的106瓶,已进行了销毁处理。该企业目前无该批次的纯粮液销售。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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