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9 点击:3137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赵坤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案 | 赵坤 | 92120116MA05X12D3L |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2号 | 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103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2号
当事人姓名: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坤保健食品经营部(赵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5X12D3L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永明路东头路北幸福大院4号库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9日,我分局按消费者举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永明路东头路北幸福大院4号库赵坤经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坤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经我局现场检查和调查,赵坤从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保健食品羊胎盘、乌仲参、氨糖软骨钙颗粒各一箱。其中,羊胎盘购进一箱共计20盒,进价为85元/盒,共售出10盒,售出价94元/盒;乌仲参购进一箱共计20盒,进价为85元/盒,共售出10盒,售出价94元/盒;氨糖软骨钙颗粒购进一箱共计30盒,进价为87元/盒,共售出3盒,售出价98元/盒。违法所得为羊胎盘94-85=9×10=90元;乌仲参94-85=9×10=90元;氨糖软骨钙颗粒98-87=11×3=33元,共计213元。货值金额为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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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津市场监管滨七食听告(2017)16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2017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津市场监管滨七食罚告(2017)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12月20日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羊胎盘10盒、乌仲参10盒、氨糖软骨钙颗粒27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
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第3页共4页
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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