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2 点击:1032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黄丽娟香菇批发部(黄丽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黄丽娟 | 120105600040258 | 津市场监管北兴免罚〔2018〕1号 | 天津市黄丽娟香菇批发部(黄丽娟)于2017年6月20日到外环线物流车上购买了“银耳”一包(5.8斤/包),于2017年6月23日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武永辉副食调料经营部(武永辉)配货,购进金额118元/包,销售价格118元/包,销售金额共计118元。至检查时,该食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进货时按要求已索要农副产品原产地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时并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 | 免于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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