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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18-03-12 点击:68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抽样单编号:GC17000170908,生产日期:2017-03-1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8884-2007《马铃薯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17GJ908)后,2017年9月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为京东商城所属服务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与供货商洽谈、采购,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对所采购商品进行销售;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林氏恒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2017年4月3日,北京林氏恒升贸易有限公司将生产厂家为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银京牌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17-03-17,规格300g/袋)配送给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共计270袋,供货价格为7.5元/袋,销售价格为9.9元/袋。截至2017年9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银京牌马铃薯淀粉已全部销售,库存为零。涉案产品银京牌马铃薯淀粉货值金额为2673元,违法所得为648元。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没有收到过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将该产品下架、召回,但未能召回该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马铃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银京牌马铃薯淀粉的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为网络食品经营者,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采购、销售该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在收到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核查处置后,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银京牌马铃薯淀粉的情况通过告知函(津武市场监管稽函〔2018〕2号)的方式,告知了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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