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888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蓟县贵族至尚副食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咖啡案 | 天津市蓟县贵族至尚副食店 | 92120225MA05M72A5B | 赵丹 | 津市场监管蓟罚〔2018〕4号 |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天津市蓟县贵族至尚副食店(赵丹)销售的进口印尼邦顿咖啡独立包装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 | 201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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