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食品药品监管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1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泰高市监案〔2017〕00057号 |
处罚名称 | 史维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史维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1203MA1PCXW8A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史维明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过期的“罗汉笋”3袋;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9 |
处罚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