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食安通 更新时间: 2017-12-14 点击:1059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新城区开门红东北餐饮店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经营(抽检)日期:2017-06-26。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草鱼5.1千克,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开门红东北餐饮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新城区开门红东北餐饮店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上游供货商环节在储运过程中添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草鱼来源,上游供货商未能说明进货来源,已将上游供货商涉嫌非法经营不合格草鱼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二、杨凌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经营的黄花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内沙星之和计)。经营(抽检)日期:2017-06-30。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草鱼8.6千克,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杨凌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会展中心酒店经营不合格黄花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杨凌示范区食药监管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黄花鱼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西安市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临潼购物广场经营的鸡中翅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经营(抽检)日期:2017-08-17。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30千克,已全部销售。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临潼购物广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临潼购物广场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鸡中翅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经营的凤将军山椒凤爪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经营(抽检)日期:2017-06-02。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8.4千克,销售5.7千克,查封2.7千克。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物流运输过程中受热受潮导致。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对通过物流运输的货品加大查验力度。
(四)处罚情况
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免于处罚,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2.7千克。
五、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的陕西三原香芝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小磨香油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生产日期:2016-05-11。
(二)风险控制情况
陕西三原香芝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49.2千克,其中1.2千克企业自检使用,其余已全部销售。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购进该批次产品4.8千克,销售4.0千克,查封0.8千克。
生产经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使用传统炒锅炒制原料温度过高导致。陕西三原香芝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已采用电磁式滚动炒锅代替传统炒锅。
(四)处罚情况
陕西三原香芝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咸阳市三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罚款30000元。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免于处罚,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0.8千克。
六、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路新永红超市经营的渭南市永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香压榨菜籽油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值(KOH)。生产日期:2017-01-08。
(二)风险控制情况
渭南市永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2500千克,其中4千克企业自检使用,召回1045千克,其余全部销售。
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路新永红超市购进该批次产品2000千克,销售1135千克,剩余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渭南市永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将购进的四级压榨菜籽油原料,按三级进行了检验,并分装成三级菜籽油成品进行销售所致。渭南市永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加强化验室的管理工作,对检验、库房、验收等岗位人员进行了培训,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处罚情况
渭南市永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32.5元;并处货值金额18200元五倍罚款91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路新永红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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