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 34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1-10-28 点击:710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10-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1年第 34号
实施日期: 2021-10-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费,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文字说明内容可以印制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具体日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清晰喷码或打印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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