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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快处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 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2-04-21 点击:412

  疫情期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通过巡查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持续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查快处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五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 合肥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调查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

  温馨提示

  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您的手机畅通,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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