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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绥阳:男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肾宝片”获刑

来源: 绥阳检察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2-04-19 点击:2188 作者:项超江

  近日,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简要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外地以低价购买了“德国黑金刚”“藏密肾宝片”“肾宝片”共计20盒到绥阳县洋川街道销售。2021年10月27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某经营的摊点上查获待售的德国黑金刚1盒、藏秘肾宝片1盒、肾宝片3盒。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德国黑金刚、藏秘肾宝片中检出西地那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了刑罚。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药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仔细查看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否则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危及自己的身体健康。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并主动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条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地那非小知识

  西地那非俗称万艾可,是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还可以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其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消化不良,视觉异常等。该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然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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