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方城丹参(裕丹参)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3年第90号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95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3-09-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90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3-09-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方城丹参(裕丹参)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方城丹参(裕丹参)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城丹参(裕丹参)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丹参(裕丹参)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宛政函[2003]43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方城县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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