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0-11-05 点击:678
根据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4日
相关稿件: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比对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计量比对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进行比较的过程。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管理以及全国计量比对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比对需求提出项目建议,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技术机构作为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机构;
(二)计量基准器具或者计量标准器具、国家标准物质等符合国家计量比对相关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三)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
(四)具有与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主导实验室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相关实验数据及材料提交主导实验室,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的实验室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八条 主导实验室应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比对材料提交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应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以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授权以及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串通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国家计量比对的相关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量值传递等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量值传递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鼓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计量比对作为监督检查的手段,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地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比对提供能力建设,作为计量比对能力提供机构,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比对。
第十六条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107号总局令)同时废止。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着力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提高监管效能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全国计量比对工作,有效促进计量标准量值的统一、准确和可靠。近年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在计量比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取得较好成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计量比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计量比对活力不够,项目有效供给不足,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于保证测量结果等效一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计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客观需要。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计量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基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计量比对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计量测试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计量数据应用呈现出爆发态势,计量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问题逐渐显现,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确保量值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内在要求。一方面,通过参加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计量授权的依据,可进一步简化考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另一方面,计量比对是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监管方式。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利于扩大计量比对供给,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为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深化计量“放管服”改革提供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计量比对规范制度体系研究》,重点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梳理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法律法规关于计量比对的规定和要求,深入分析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的现状、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多次组织调研和座谈研讨,征求各方意见,全力推动修订进程。
2019年5月-2020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邀请多位专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题座谈会,到浙江、广东、山东、陕西、辽宁、黑龙江等市场监管基层单位以及部分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计量专业站等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起草形成《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初稿)。
2020年4月-7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征求系统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等相关专家,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初稿)深入讨论,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前期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印发实施,对“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和“健全计量比对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2020年8月-10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市监计量函〔2020〕1409号)印发,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的意见,征集到意见建议62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处负责人、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和法律专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对规章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眼于当前计量比对存在的问题,注重推动形成计量比对机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强计量比对活力,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在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计量比对结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计量比对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计量比对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甚至测量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计量比对,鼓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采用计量比对手段加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以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授权以及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如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参加比对实验室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比对提供能力建设,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比对,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办法(征求意见稿)》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为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的限制,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确定为具有相应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机构。《办法(征求意见稿)》合并了原办法的11至16条,简化了计量比对具体实施的过程描述和技术要求,规定计量比对具体实施应符合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是丰富计量比对内涵。根据国际上计量技术规范关于计量比对的最新定义,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精神,《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计量比对由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的比较调整为“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的比较。同时,鼓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业计量比对,进一步优化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化格局。
四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五是给予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更大自主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办法中地方计量比对比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地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鼓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计量比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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