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复函(国渔水〔2006〕79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06-11-02 点击:75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6-1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渔水〔2006〕79号
实施日期: 2006-11-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函》(濒办字[2006]75号)收悉。函复如下:

  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是指批准进出口活动的有效期,即申请人应在我局批准期限内完成进出口活动。你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与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一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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