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药监局 更新时间:2019-11-29 点击:115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6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第1项至第45项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所列第46项至第68项证明事项自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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