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0号(关于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7-22 点击:185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7-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120号
实施日期: 2019-07-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秘鲁藜麦进口。秘鲁输华藜麦应符合《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秘鲁种植并加工的藜麦谷物(Chenopodium quinoa Willd.)(包括去皮藜麦籽粒、藜麦粉、藜麦片)。

  三、生产设施要求

  秘鲁输华藜麦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秘鲁藜麦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秘鲁官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秘鲁藜麦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异常珍珠线虫Nacobbusaberrans、标准剑线虫Xiphinema index。

  (三)进口秘鲁藜麦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其他谷物和植物残体等杂质。

  (四)秘鲁藜麦向我国出口前发现活虫的,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杀灭本条第二款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秘鲁藜麦须随附秘鲁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以及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藜麦符合中秘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秘鲁藜麦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秘鲁输华藜麦必须用符合中国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藜麦的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秘鲁输华藜麦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秘鲁输华藜麦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熏蒸处理方法等,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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