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6 点击:249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三小”规范提升工作,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探索监管新途径,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小作坊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我省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及生产过程控制等应符合本规范。
1.生产加工场所
1.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2场所保持清洁,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建造材料,易于清洁;顶棚应防止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1.3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应设置洗手、更衣和消毒区域,应配备工作服、鞋、帽;
1.4不得存放与生产加工无关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1.5仓储区应整洁,地面平整,易于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
1.6具有合理的场所布局(见附件)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1.7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应有防止害虫滋生的措施。进行物理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设施设备;
1.8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2.设施设备管理
2.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2.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和消毒;
2.3非集中管网供水的其它食品生产加工用水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4清洁设施应无毒、无害、易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
2.4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2.6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2.7裸露食品和原辅料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
2.8有冷冻、冷藏等要求的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和控制等设施;
2.9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人员管理
3.1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4操作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应洗手、更衣、消毒;
3.5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制度管理
4.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4.2应当建立销售制度,并规定食品销售时,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3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4.4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4.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4.6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生产过程控制
5.1按照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对关键加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证书编号国标使用量以及生产食品的品种、添加剂使用标准量、添加剂领用量等内容,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5.3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
5.4做好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清理和清洗消毒,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等表面清洁无污染,无发霉、生锈现象;
5.5有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的贮存、保管、领用;
5.6及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原辅料包材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工器具清洗消毒记录、废弃物处置等记录。
附件:
食品小作坊布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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