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7]37号)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0-16 点击:1651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0-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办[2017]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9月2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部和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10月27日前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对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式电台)认可时,加强产品频率范围的审核,检查设备的频率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3.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农业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修改完善“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要求,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标准和条件,明确要求开展实验活动的单位制定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报备。2.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防控风险,把住安全关。3.对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储存、保藏单位或实验室加强管理,明确有关储存、储藏要求,确保病原微生物不泄露。4.加强对实验活动的全程监管。
3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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