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加“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经营项目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0号)

更新时间:2016-09-06 点击:2164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8-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加“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经营项目的请示》(京食药监食餐[20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其他类食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你局请示的"砂板糖"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其他类食品的定义,可以列入其他类食品制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为“其他类食品制售(砂板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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