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49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1-04 点击:102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2-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149号
实施日期: 2015-12-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应韩国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韩国大米输华。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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