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规山函[2015]242号)

来源: 国家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5-09-30 点击:763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规山函[2015]2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或见http://www.forestry.gov.cn中“公告”、http://nfb.mof.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林业重大工程建设的总体布局,以维护粮食主产区生态安全为核心,以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为亮点,围绕保障国家木材战略安全和维护国家粮油供给安全,建设国家储备林和木本油料示范样板;围绕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建设防沙治沙示范样板;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优势特色经济林产业示范样板。加强项目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减少项目数量,提高项目标准,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为林业建设的先锋队。

  二、建设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包括国家储备林项目和防沙治沙项目。

  国家储备林项目区为: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防沙治沙项目区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及新疆兵团。

  主要内容为营造林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内容为: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省级国家储备林规划,主要采取人工造林、现有林改培等集约经营措施,着力培育中短周期速丰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珍稀树种。营造林必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人工造林投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亩,现有林改培投入标准不低于1000元/亩,单个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0亩。项目申报要编制3年总体规划,批复后分3年建设完成,每年根据建设任务安排投资。

  ——防沙治沙项目建设内容为:结合全国防沙治沙规划重点区域,主要采取人工造林(草)、封山育林(草)、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固沙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建立防风固沙体系。单个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0亩,投入标准根据营造林工程实际合理确定。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结合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油茶、核桃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发展适于当地生长并具有比较优势的经济林树种。

  主要内容包括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干鲜果品等名特优经济林示范建设。其中:

  ——木本油料示范项目:重点加强油茶、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长柄扁桃等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突出高标准示范,营造林必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抚育管理。油茶基地建设要参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油茶高产栽培示范园建设指南>和<油茶低产林改造示范园建设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12〕226号),其他木本油料要参考执行。

  ——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情况下,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参、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区域特色优势经济林基地建设:在适宜地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香榧、枸杞、红枣等干鲜果品以及竹笋等森林食品,建设高产高效示范基地。

  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国家储备林项目扶持对象为国有林场,防沙治沙项目扶持对象为县级林业局或林场。国家储备林单个项目中央投资400—600万元,防沙治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国家储备林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扶持对象为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以及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项目单位为龙头企业的: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2014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并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鼓励扶持中央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项目单位为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承建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社员数量不低于30人。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项目单位为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的:应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等有权部门登记或备案,诚信记录良好。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四、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营造林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补植、封育、低效林改造,规划或项目申报书编制费,作业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剂等)、防火设施、沙障、围栏、工程监理等。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中的国家储备林项目需上报3年总体规划,防沙治沙项目需上报项目申报书。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需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规划)进行认真汇总、评审、筛选,形成备选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省级林业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审查、论证,要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明确评审人员的责任。

  国家农发办将于近期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各地应在国家林业局下达2016年项目申报通知后,按要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联合申报项目。报国家林业局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报国家农发办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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