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联合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15 点击:1169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4-0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16号联合公告
实施日期: 2014-02-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4年2月17日,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月13日,该国波德拉斯(Podlaskie)省1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波兰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2月13日起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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