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3-24 点击:111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 2013-12-02
失效/废止日期: 2013-12-30
发布文号:2013年第15号
实施日期: 2013-12-02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立项依据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监督发〔2012〕40号)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工作。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二、重点领域

  (一)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建议新制定的标准。包括食品毒理学检验方法、食品检测方法、特殊膳食食品、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二)通用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食品复检规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采用食品风险评估结果的指南、食品安全名词术语和分类等。

  (三)减少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或致病微生物的技术要求。

  (四)其他已有国际标准,我国尚未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提出立项建议要求

  (一)任何单位、个人、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议立项的标准应当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

  四、承担起草工作要求

  (一)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在以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未出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形。鼓励科研、教育机构等牵头承担同一领域的多个标准。

  (二)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三)标准起草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充分论证,熟悉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了解各方面意见,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13年12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并同时报送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我委将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拟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

  (一)网络报送程序。请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请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时间电话:010-52165409)。

  (二)书面材料报送程序。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连同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邮寄或传真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传真:010-5216540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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