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4-02-17 点击:905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4-01-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发[2014]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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