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更新时间:2013-10-21 点击:2002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发布日期: 2013-10-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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